未注册商标不能随意抢注 商标代理人不能、亲属抢注无效

源自:中细软 作者:中细软 发布时间:2017-03-2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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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很多兜底的说法,比如“其他关系”等指向不是很明确的说法予以解释,以便在纠纷中找到合理依据。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很多兜底的说法,比如“其他关系”等指向不是很明确的说法予以解释,以便在纠纷中找到合理依据。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其中,第十六条中,有一个解释“其它关系”的就非常明确。

原文是这样的——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

(一)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二)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

(四)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五)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细软解读:认识或知道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都不行

《商标法》中的第十五条实际上是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内容,其中还涉及到未注册商标。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注册商标,说的是如果商标代理人用自己的名义抢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就不可以。

其中,法律原文是这样说的“申请人与该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规定》中的第十六条就是对这个“其他关系作了解释”。意思就是通过亲属关系、劳动关系或业务关系得知未注册商标没有注册,进而去抢注的。“其他关系”实际上就是原本“认识”或知道该商标没有注册的人。

未注册商标是指直接使用但没有经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一般这样的商标很难保护,但如果知名度高,驰名或著名,则可得到保护。

恶意抢注和在先权利

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细软解读:在先权利会消失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要说的是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在先权利有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而这些在先权利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著作权的期限就是作者逝世后50年,已经逝去超过50年的作者就没有著作权了,意味着注册商标的话是允许的。其它权利也一样,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有十年的保护期。

在先姓名权包括艺名、笔名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细软解读:这一条主要说的还是在先权利,只不过是在先姓名权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在先姓名权一般都指名人,而名人的笔名、艺名、译名等都算在先姓名权。例如有的明星有艺名,有的作家则笔名比较出名,《鬼吹灯》的原著小说作者本命叫张牧野,笔名叫天下霸唱,这两个名字目前来看是不能注册成商标的。

源自:中华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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