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专利三兄弟”构成了我国的“专利大家族”。三种专利为国人的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当然,想要享受保护的前提是成功通过专利审查员的审核,获得专利授权。我们也知道审查员在审核时,除了对申请文件的格式进行审查外,重点审查的就是申请专利的主题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今天中细软小知就来给知己们聊一聊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
何为实用性?
首先,要回归到法条中,我国《专利法》: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此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该条款进行了补充,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总结以上两法条可以得出,用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想要具有实用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在产业制造中能过制造或使用,也就是要具有可实施性;二是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说到这里,知己们也许疑惑“啥叫可实施性”、“什么样的效果才叫积极效果”的疑问。莫心急,中细软贴心的小知来告诉你!
可实施性
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申请专利的主题在该行业中必须是可以实现的,是能够大规模生产的。换言之,如果专利申请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比如,百度筷搜,已经量产面市);如果申请专利的是一种方法,那么该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不会遇到技术问题(比如,腾讯的申请的关于微信、QQ等通讯软件的操作方法)。
中细软提醒,满足实用性要求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像永动机等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脑洞大开”的“发明”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发明具备再现性。《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知己们可能已经知道教学方法和医生的手术方法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其最大的原因就是其不符合实用性中的再现性要求,不可以大规模复制(因为以上两种方法对人的依赖性太大,他人只能是模仿或者学习,无法完全重现)。另外,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来完成的,也不具有再现性,同样不具有实用性。
积极效果是个什么鬼?
科学技术能够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是正向的、积极的,所以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对于那些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技术方案当然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自然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听完小知的讲解,知己们可以判断一下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用性,如果不具备,就赶快行动起来,去创造、去修改;如果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要求,就赶快进行专利申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