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这件事说来可大可小,以往我们认为侵权的人都是除了原创者以外的其他人,直到起点中文网告天下霸唱侵权《鬼吹灯》刷新了小知的认知。
天下霸唱
没错,你没有看错,《鬼吹灯》的作者就是天下霸唱,而起点中文网告的是天下霸唱侵权。
曾经,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将《鬼吹灯》小说的财产权转让给了起点中文网所属的玄霆公司,之后,他再次创作同人小说《摸金校尉》却遭到玄霆公司的状告。
然后,法院给出了驳回的审批,其驳回理由亮了,大意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摸金校尉》具有独创性;虽然财产权转让给了玄霆公司,但是创作胡八一等人物角色的人是张牧野!
所以,玄霆公司貌似搞错了什么?因此,小知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一下那些年曾经产生纠纷的同人小说到底算不算侵权。
天下霸唱差点把自己卖了?还是法院最公道
原创者的一把辛酸泪,就算风光如天下霸唱,都在版权问题上“卡壳”了,竟然被买了自己版权的玄霆公司告了。
如果这样的官司能赢,小知预测以后以笔为生的作者都要转行了,网络写手赚着低微的稿酬,却在转让财产权后被人告知不能用同人继续创作小说,并把天下霸唱告上法院。
事情是酱紫滴:
2007年的时候,天下霸唱的《鬼吹灯》就已经风靡文坛了,所以他将原著两部八卷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起点中文网所属的玄霆公司。后来,天下霸唱又根据《鬼吹灯》作品中的同人元素重新创作了《摸金校尉》小说。
由此,玄霆公司觉得《摸金校尉》与《鬼吹灯》系同人小说,侵犯了其财产权。所以在2015年12月22日,电影《寻龙诀》热映之际,玄霆公司将天下霸唱等五被告诉至浦东法院,指控称《摸金校尉》一书使用同人要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五被告对该书的推广构成虚假宣传。
近日,法院驳回了玄霆公司对天下霸唱的诉讼请求。算是给了“同人小说”侵权与否的一个重要参考。
财产权可以转让,人身权不能交易
记得当初天下霸唱曾经给某市版权局去过信,大致内容是咨询自己把财产权转让给了别的公司,自己还能不能创作与该作品相关的新的作品,结果得到了版权局领导的回信,并且鼓励张牧野的创作。
该版权局回信大致是人身权不能被交易和限制。
很显然,从这封信中就能够看出当时天下霸唱的“纠结”。
但是,往往容易被忽视的是,总有一些权利是不能被当事人自由处分和交易的。比如,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但是人身权利是不能被交易的。
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常识,现在连这个问题也出现了,有人公然要对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著作权人身权进行交易和限制,还要通过合同对作者的创作自由进行交易和限制,这是不正常的。
江南《此间的少年》《匆匆那年》是否侵权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
在同人小说领域,还有两个案例比较有代表性,一个是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个是九夜茴诉搜狐等三被告《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侵权,但是两个案件目前均没有审批结果。
小知根据著作权法分析一下,对于是否侵权一事相信大家会有基本的共识。
首先,金庸和九夜茴都是原创作者无疑,后面两个是根据小说同人进行的演绎作品。虽然重新演绎创作出了新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原则,但是,著作权人同样具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心作品的权利,所以,从这点来说,二者看似存在着矛盾。
第一,从大的方面看,著作权法的总则第一条就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而保护作者的独创性。
同人小说从独创性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上却是有一定的功劳,因为重新演绎之后形成了新的作品。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原创者,重新演绎的作品著作权归重新演绎的作者,但前提是要得到授权。
第三,同人小说与抄袭不同,要分清思想与表达的关系。
首先,要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思想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但表达受保护。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到对他人独创性表达的利用,必须要取得他人许可,以免埋下诉讼隐患。
大家所熟知的《宫锁连城》撞脸《梅花烙》实际上属于抄袭,而同人小说的原创性相对较大,
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这样一来,问题就非常清楚了,如果作者没有授权就属于侵权,只要与原创作者达成协议,或者把收益的部门收益给原创者,就皆大欢喜了。
不过,在利益面前,很多人都不会痛快地给原创者版权费,而非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判决”,所以,小知觉得中国的版权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才能越走越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