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最有创造力的时候就是刚起步的时候,他们之所以创业,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有着新鲜的想法,而在这个时候也是最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
——某上市公司总裁
许多创业者对于专利的理解,还停留在山顶洞人的阶段,总认为那是高高在上事不关己的一种存在。但反观现实中的创业故事,无论成败,都与专利有着莫大的关系。正所谓成也专利,败也专利。
尤其是对于依托于技术的初创企业,专利直接决定着创业的成败。在专利布局和保护上做的好的企业,成为风口上的光鲜成功代表;而哪些在专利布局和保护上存在天生缺陷的企业,则注定拥有凄惨的命运。
我们可以套用当下一句很流行的话来说,就是:
世界正在惩罚不申请专利的人!
换言之,世界也正在褒奖那些注重专利布局与保护的人!
下面,小知带您看一看,世界正在如何“惩罚”那些不申请专利的人?实际上,这也是不少企业存在的专利认识误区。
何必花钱申请专利保密机制走起来?
这种误区具体表现为:公司初创,哪里都需要用到钱。有技术要保护干嘛花钱申请专利,走“商业机密”路线,保证相关技术不外流就行了。等公司做大,有了闲钱,再申请专利。其实这种做法非常不明智。
首先是技术保密的成本未必比申请专利所花费的成本低。
想要完好地做好保密工作,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如果换算成直接的金钱成本,可能比申请专利有过之而无不及 。
其次,保密机制风险高。窃取商业机密的间谍可不仅仅是出现在小说电影里,他们的方式往往令你猝不及防;
第三,就算你的保密工作完全成功,滴水不漏,也还是比不上专利授权。因为专利同时具有独占性与分享性,而保密机制只具有独占性。
专利在分享的同时独占利益,给了专利技术更大可操作性。打个比方,一项技术,如果只有保密没有专利,为了生产过程中不泄密,只能通过一些原始的手段进行保密:比如分部加工等——一种产品交给不同的厂家去做,这样既增加了加工成本,又难免这些厂家不会互通有无,最终复原出一整套意图被保密的技术工艺,也就造成了事实上的泄密,加上没有专利权,没有法律的保护,所受损害无从追偿;而技术一旦获得了专利授权,退一万步,就算是对方已经知晓你的技术秘密,也不可以合法地用于盈利,要用于经营必须获得你的专利许可或专利授权。如有侵权事件发生,权利方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保密机制做得再好,也只能防止自己研发的技术不被同行业者盗用。而专利的“先申请”制却可以让你“化守为攻”。虽然技术秘密持有人可以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方法使用其技术秘密,如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条款向他人透露技术秘密等。
但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权制止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发现或者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他人也可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发现其技术秘密,或通过分析其产品而获知其技术秘密,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一旦他人研制出相同的技术并申请专利,技术秘密也就无知识产权可言,无论从技术上还是市场上都会陷于被动,甚至会被控侵犯他人专利权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比如你和竞争对手同时研发一项技术,你们差不多时间研发出来,如果你只进行过保密,没有获得专利授权,那你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手生产出类似商品与你并驾齐驱,弄不好还要指责你抄袭剽窃;但一旦你先对手一步申请了专利,那么对手即使使用自己研发出来的技术,也可能因为触犯了你的专利而不得不“留下买路钱”。
总之在拓展市场、自我防御、遏制对手方面,保密机制与专利授权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专利授权对战保密机制,只能算是一种“降维攻击”。
产品先投放市场根据反馈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必须符合新颖性要求,专利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中细软知产顾问将其简单解释一下,意思就是“如果不提前申请专利,就将产品推向市场,这有可能导致专利申请无效。”
有个案例可以进一步支撑这一观点:一位老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产品,因为该种产品在定性之前需要反复试验,并且需要测试是否可以适应各种恶劣环境,所以在发明的过程中老科学家拿到了几家公司的车间内进行试验,最后经过反复修改,直到生产出满意的产品之后,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
专利授权之后,发现其中做过试验的一家公司已经开始生产此类产品并推向市场,老科学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公司随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是该专利方案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丧失了新颖性。该公司的证据是:在申请专利之前产品已经被老科学家自己生产出来,并已经推向市场。
有成果才申请更新换代不再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申请专利。有的企业在产品的后期开发中,有了新改进却不再申请专利,这种错误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专利。因为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限制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时,原专利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项技术成果只申请一类专利?
有些初创企业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提高,专利审查批准的时间也相对缩短。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新型专利通常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半左右。
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专利申请之前不做专利检索工作?
有些初创企业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询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何不确定,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
有调查机构对我国沿海某发达地区的科技人员进行过调查统计,发现这些地区有近一半的科研人员不知道或从未用过国外的科技报告、标准、专利等情报价值很高的文献。这也是我国科研项目的重复率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的原因。
国外有人统计,在一项新的技术或新的发明中,其中约90%的知识是通过各种文献信息而获得的,真正创造性的工作仅占10%左右。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就公开而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文献都可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在美国,就曾经发生过一个孩子的涂鸦否定了一件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案例。就公开使用而言,只有国内的使用才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也就是说,国外已经普遍使用过的东西,如果国内没有出现,各种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那你就可以申请专利。这一点在将来的专利法修改中可能有所变动。
可见,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
专利申请自己做不劳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以后,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才授予专利权。发明人不熟悉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没受过专门训练,写好专利申请文件是非常不容易的,尤其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发明创造本身自然确定的,而是通过权利要求书的描述来确定的。
权利要求书如果将发明的保护范围写的过宽,可能影响到专利的授权,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写的过窄,发明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撰写这样的技术,法律文件既要对发明创造有深刻的理解,又需要有撰写申请文件的丰富经验。
除了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方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给予帮助以外,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还可以帮助初创企业对有关申请的利弊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对申请内容的专利性进行检索查询、前景预测;对专利的国度进行选择,以确定保护地域等。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管理软件严密监视专利的市场实施,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