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文化部将开展2016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该工作是对美术馆日常工作和专业建设的重要考核。现将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旨及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强美术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优秀美术作品收藏研究和地域文化研究传承,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美术馆的行业示范作用和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提升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率,繁荣文化艺术事业,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二、评选内容

  根据当前我国美术馆发展实际,为进一步提升美术馆项目专业水平,同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美术馆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加强对于民营美术馆的扶持和引导,文化部将对各美术馆申报的本馆在2016年内实施并完成的展览项目和公共教育项目进行评选。按照分类评选的方式,计划评选出全国美术馆优秀展览提名项目(分为国家重点美术馆、其他国有美术馆、民营美术馆三组)、全国美术馆优秀公共教育提名项目若干,并从中精选出本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10个和优秀公共教育项目5个。

  三、申报范围

  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的申报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含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非企业法人资质的民营美术馆。申报项目的美术馆开馆时间须满两年(2015年1月1日前开馆),并常年向公众开放。

  四、申报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016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申报要求说明》。

  已经列入文化部《2016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2016年度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名单》、“2016年全国美术馆优秀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的项目,以及文化部担任主办单位、支持单位等的项目,不再参与此次申报。

  同一家美术馆可同时申报两个类型的项目,每馆展览项目限报两个,公共教育项目限报一个,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两个类型。其中,国家重点美术馆必须参与展览项目、公共教育项目的申报;其他美术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与申报的项目类型。

  五、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和部队系统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符合申报条件的美术馆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美术馆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交本馆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填写明确的审核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填写明确的审核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将本地区审核通过项目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文化部艺术司。

  (四)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可直接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所属美术馆的申报工作。

  六、申报时间和寄送地址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请于2017年1月26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外部注明“2016年度申报材料”字样)寄送到如下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艺术司;邮政编码:100020;收件人:陈岩;电话:010-59881764。

  申报项目的材料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或延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七、评选结果公布和监督管理

  文化部艺术司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文化部审定后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文化部正式公布并颁发证书,同时对在组织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文化厅(局)进行通报表扬。

  八联系方式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对美术馆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评选资格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联 系 人:陈 岩

  联系电话:010-59881765、59881764